研究院组织结构
主管单位:
求是《小康》陕西联络处
主办单位:
西部小康网
支持媒体:
西部小康网
西部全面小康与科学发展观研究院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的名称为 " 西部全面小康与科学发展观研究院 "。
第二条 性质
西部全面小康与科学发展观研究院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西部小康网创办的首个西部地区、权威性、高规格、高层次的西部全面小康与科学发展观研究平台。
第三条 宗旨目的
  研讨 深入研究西部全面小康建设与科学发展的一些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探讨西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和科学发展的思路、对策和措施;

  沟通 为西部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等提供一个共商西部科学发展与全面小康建设、构建和谐西部的高层对话平台;

  创新 通过研究院与官产学建立的工作网络,创造性地为科学发展观理论提供展示舞台,为全面小康实践推广提供广泛支持;

  合作 立足西部,面向全国,放眼世界。促进和深化本地区与全国中东部及世界其它地区间的交流、协调与合作。
第四条 法律管辖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尊重全国各族人民的社会道德习俗。
第五条 会址
中国古城西安为研究院的永久所在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研究院的业务范围包括:
1、召开年会、研讨会以及其它学术讨论会,总结和推广科学发展观理论与西部全面小康进程中的实践经验;
2、通过西部小康网(www.xbxkw.com),发布西部全面小康与科学发展观相关权威信息,为西部政府、各部门和各行业树立衡量标杆;
3、通过西部小康网(www.xbxkw.com),建立的全方位的工作和沟通网络,促进和加强本地区间政府、各部门、各行业间联系;
4、跟踪和发布各项西部全面小康建设中的社会实现指数及出版发行有关科学发展观理论的重要文献的图书资料;
5、甄别可能影响西部全面小康建设和科学发展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质量、民主法制、科教文卫、资源环境的各种问题;
6、创建和成为具有影响力的研究及培训中心,为政府机关、集体或团体提供经验和咨询;
7、独立或合作开展有助于实现研究院宗旨的会议展览、小康指数评估、小康示范基地设立、研究交流、教育培训等各类活动。
第三章 研究员
第七条 研究员类别
西部全面小康与科学发展观研究院研究员分为正式研究员和非正式研究员 ;
发起研究员、特邀研究员为正式研究员;普通研究员为非正式研究员 ;
发起研究员:系指研究院创建过程中的组织者所委派出的、参加研究院所有活动的人士和组织机构 ;
特邀研究员:系指研究院特别邀请的政府领导和创建发展过程中为研究院做出重要和实质性贡献的个人、企业和组织;
普通研究员系指以出席、观摩研究院年会以及其他活动、且其申请已经被批准的个人、企业和组织。
第八条 研究员条件
1、有加入研究院的意愿;
2、同意遵守研究院章程;
3、在所从事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愿意履行研究院研究员义务。
第九条 加入程序
申请人按照研究院规定的程序 , 提交书面申请,由研究院有关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条 研究员权利
( 一 ) 正式研究员享有以下权利:
1、研究院年会发言权、表决权以及理事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研究院年会及其他活动有关议题的建议权;
3、参加研究院年会的权利;
4、享有研究院举办各类活动的联合主办权、协办权或赞助权;
5、可在对外宣传中冠以 "西部全面小康与科学发展观研究院研究员" 的名称;
6、在年会及其他活动期间与政府、商界及学术界领袖进行直接交流的权利;
7、帮助安排相关活动和宣传计划;
8、获得授权可使用研究院提供的权威数据和评估信息;
9、委托研究院推荐或培训人才;
10、享有研究院给予的其他权利。
( 二 ) 普通研究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研究院年会;
2、获得授权可使用研究院提供的权威数据和评估信息;
3、帮助安排相关活动和宣传计划;
4、委托研究院推荐或培训人才;
5、享有研究院给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研究员义务
1、遵守并执行研究院决议;
2、遵守研究院章程及有关规定;
3、按时参加研究院年会及研究院相关活动;
4、保护研究院合法利益;
5、依据研究院有关规定交纳研究员费;
6、向研究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信息;
7、研究院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研究员退会
1、研究员决定退出研究院时,应提前 2 个月书面通知研究院秘书长。
2、研究员退会后,研究院将按有关规定退还研究员所交纳的费用。
第十三条 研究员资格终止
任何研究员有违法行为、或与研究院失去联系两年以上,秘书处报经主席团同意有权终止其研究员资格,但应事前通知该研究员,该研究员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务任免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研究院的主要组织机构如下 :
1、主席团
2、专家委员会
3、秘书处
4、外联部
5、研究会
6、书记市长联谊会
7、新闻部
第十五条 研究院年会
( 一 ) 研究院年会主席团为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研究院年会由研究院秘书处负责筹备,有关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所有研究员。
( 二 ) 因不可抗力未能将召开会议的通知送达某一或某些研究员的,或某一或某些研究员因故未能参加研究员大会,在符合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不影响研究院年会的进程。
( 三 ) 研究院年会的权力:
1、审议通过研究院章程或章程修改议案;
2、通过由秘书处提交并经主席团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
3、研究院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它事项;
4、研究院由正式研究员提出的其它书面提议,该提案应由至少四分之一正式研究员签署,并在会前两个星期提交研究院秘书处。
( 四 ) 研究院年会决议由参加大会的全体正式研究员提议多数通过。
( 五 ) 研究院年会主席由主席团主席担任。如果主席团主席不能出席,应委托执行主席或一位其他主席团成员代替其行使职责。
第十六条 研究院年会法定人数及投票
出席研究院年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正式研究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
所有正式研究员在研究院年会或研究院年会特别会议上均有投票权。投票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或经至少三名正式研究员或一名主席团成员的要求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研究院年会所制订的有关规则,允许研究员指定代表进行投票。
第十七条 研究院年会特别会议
在研究院年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有权根据四分之一以上正式研究员的书面提议,召开研究院年会特别会议,讨论不能延至下届研究院年会处理的有关紧急事项。
第十八条 研究院主席团
主席团为研究院年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向研究院大会负责;
主席团成员由研究院组织委员会邀请或任命,同时接纳经研究院年会选举出的正式研究员;
主席团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与研究院年会同期在研究院总部所在地举行;
经三名以上主席团成员提议,多数主席团成员同意,主席可应召开主席团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组成
研究院主席团由主席、执行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组成,每届主席团的任期为五年。
1、主席团主席邀请西部各省市区政府的相关领导人担任;
2、执行主席从发起研究员、特邀研究员中产生,可连任;
3、主席团成员从发起研究员、特邀研究员中产生,可连任;
4、研究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为主席团成员;
5、不得有五位以上主席团成员来自同一单位或经济体;
6、主席团成员人数经研究院年会批准后可进行增加。
第二十条研究院主席团的职责
1、对整个研究院的活动监督和管理;
2、审议由秘书处向研究院年会提交的研究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
3、任命研究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4、审议研究院章程修改议案;
5、批准研究院重大的规章制度;
6、决定研究院年会的召开,并审议通过研究院年会议程;
7、研究院年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决议的产生
除本章程和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主席团决议由出席主席团会议的全体主席团成员以简单多数通过并生效。每个成员有一个投票权 ;
主席团也可采取非会议形式对研究院重大问题或紧急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主席职责
主席职责应为:
1、主持主席团会议和研究院年会;
2、监督有助于实现研究院宗旨、促进论坛利益的中、长期计划和项目的制定;
3、经主席团授权,可代表论坛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4、行使主席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执行主席职责
1、协助主席团主席行使职责;
2、在主席团主席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主席团主席职责;
3、行使主席团赋予的其他职责;
4、向研究院年会报告主席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研究院常设执行机构,其职责如下:
1、负责研究院所有会议的筹备 ;
2、执行研究院年会和主席团的决议;
3、准备研究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提交主席团审议;
4、负责研究院资金筹措和运作;
5、负责起草或修改研究院的规章制度,并报主席团批准;
6、负责研究员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服务;
7、负责主席团委托的其它事务;
8、协助主席团主席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
秘书长为研究院的首席执行官并领导秘书处,任期五年,经主席团批准可延任。其职责如下:
1、负责研究院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研究院;
2、负责主持除研究院年会及主席团会议之外的研究院所有会议;
3、执行主席团批准的规章制度;
4、聘用、提拔及解聘秘书处职员;
5、提出调整秘书处职能部门或研究院办事处的议案,报主席团审议批准;
6、负责执行主席团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六条 副秘书长
经主席团决定,研究院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可由秘书长提名,并由主席团任免。如其他主席团成员提名副秘书长,在提交主席团批准之前,应得到秘书长同意。副秘书长任期五年,经主席团批准可延任。
副秘书长职责如下:
1、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2、在秘书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3、受秘书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终止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职务:
1、提前三个月向主席团提出书面辞呈;
2、主席团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免职决议,在此情况下,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3、无法履行其职务;
4、受到刑事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
研究院设专家指导委员会,由西部政要、著名专家学者、商界领袖组成;
专家指导委员会视研究院需要,不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就与研究院相关的重要事务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经费来源
1、研究员费;
2、参会费;
3、社会捐赠;
4、政府资助;
5、在研究院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6、研究院资金的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的使用
研究院所有的经费应用于实现研究院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关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章程修改程序
章程修正案应由秘书处提交给主席团审议批准后生效。

                           西部全面小康与科学发展观研究院
                               二00七年十二月